華梵大學交換學生計畫實施辦法
99年12月1日行政會議通過
102年5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2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5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11月2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華梵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立薦送學生出國交換進修之公平甄選機制及規範交換學生之權利義務,特
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交換學生,係指由本校薦送至國外締約姊妹校修讀學分之在學學生。
第 三 條 交換學生申請資格:
一、交換期間仍在本校設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二、在校學業成績優異,碩博士班前一學期或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新生前一學制歷年學業成績
總平均排名為全班前百分之三十者或達八十分以上);大學部前一學期或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為全班前
百分之三十者或達八十分以上。
三、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
四、外語能力達交換學校要求標準並符合交換學校之各項資格規定者。
五、若未符合上述條件有意申請者,需檢附至少一封教師推薦信。
第 四 條 本校學生前往各締約學校交換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 五 條 交換學生甄選程序:
一、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經系所導師及主管加註意見並簽章後,於規定期限送業管單位提出申請。
二、業管單位辦理初審,內容包含資料審查及口試。
三、初審結果提交本校推動國際化規劃小組會議複審,並報請校長核定。
四、甄選結果由業管單位通知申請人。
第 六 條 取得交換學生錄取資格者,須於期限內繳交本校「赴國外進修學生之行政契約書」及「家長擔保同意
書」,確認出國交換意願及保證出國進修期間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否則視同棄權。
第 七 條 取得交換學生錄取資格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交換學生錄取資格。
第 八 條 取得交換學生錄取資格者,如欲放棄,須簽具「交換學生棄權聲明書」送業管單位辦理。惟放棄後,該次
錄取資格立即失效;若於簽署「赴國外進修學生之行政契約書」後始放棄錄取資格者,自該次甄選錄取名
單公告起計算,二年內不得參加交換學生甄選。
第 九 條 若因締約學校拒絕核發入學許可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者,本校概不負
責。
第 十 條 赴國外大學交換者應遵守本校、締約學校及當地國之相關法律規定。若於國外因個人疏失、天災、意外或
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導致個人人身安全受到包括但不限於傷害、死亡、危害或財務上之損失,或是觸犯該國
或本國法律者,應自行負責或自行向該國應責機構或人員進行求償。
第十一條 交換學生應遵守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校及締約學校相關法規。
二、非經本校及締約學校同意,不得提早結束或延長交換進修期程。
三、交換進修結束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心得報告乙份。
四、盡力協助本校要求提供之各類交換經驗傳承。
第十二條 交換期間之學籍、修課、學分採認與抵免等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學生至非屬教育部公告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交流研修者,其所修讀之課程學分不予採認為本校畢業學
分,惟各課程成績得以零學分方式登錄於學生學業成績總表。
第十四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本校校級交換學生計畫。各學院及系所得依本辦法訂定院級及系級交換學生實施要點。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