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學海飛颺」─優秀學生出國研修獎助學金
(一)獎助名額:全國預定獎助1300位,並據教育部審核全國之申請案核定(與學海惜珠預定名額合計)。
(二)獎助項目及額度:補助經費項目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學費及國外生活費等,教育部補助款每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學校另依教育部核定額度提撥20%以上獎學金配合補助。
(三)申請資格:
1. 本校碩博士班及大學部二年級以上之在校學生,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2. 在校學業成績優異,碩博士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新生前一學制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為全班前百分之三十者);大學部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為全班前百分之三十者。
3. 外語能力:
a. 申請修讀英美語系國家之英語能力需達本校英語畢業門檻以上及擬申請國外學校要求標準。
b. 申請其他語言語系國家之外語能力需達擬申請之國外學校要求標準。
4. 以至國外學校修讀學分者為限。
(四)獎助年限及研修類型:
1. 研修不得少於1學期(學季),獎助年限最高為1年,獲本計畫經費獎助以1次為限。
2. 研修類型:修讀學分(含雙聯學位)。
3. 研修機構:登載於教育部網站之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學校(不含大陸、港、澳地區)。
(五)繳交資料:
1. 國外進修獎學金申請表。
2. 中文及留學國語文自傳。(格式與內容設計自訂,頁數不拘)
3. 擬申請之國外學校進修計畫說明。(申請原因、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含計畫名稱、動機說明、擬進修之時間與達成之進修目標等)
4. 在校歷年學業成績單一份(含班排名)。
5. 在校前一學期成績單(含班排名)。
6. 外語能力證明書。
7. 其他相關證明(優秀表現證明、獲獎證明等)。
(六)注意事項:
1. 獲獎學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2. 獲獎學生至遲應於109年10月31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研修結束應於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返國。
3. 獲本計畫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研修獎助學金。
4. 獲獎學生自教育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1學期(學季),不得領取本獎助金,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助金。
5. 獲獎學生於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學校學籍(未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攻讀學位義務,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
(七)審核方式:學務處及秘書室彙整申請同學資料,並由秘書室召開「推動國際化規劃小組會議」初審,初審核定名單由秘書室於計畫截止期限內提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預計於5月底公告審查結果。
(八)申請截止日期:108年3月8日(星期五)前送秘書室公關組或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
二、教育部「學海惜珠」─清寒優秀學生出國研修獎助學金
(一)獎助名額:全國預定獎助1300位,並據教育部審核全國之申請案核定(與學海飛颺預定名額合計)
(二)獎助項目及額度:補助經費項目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學費及國外生活費等,實際補助金額依教育部當年度預算調整,學校另依教育部核定額度提撥20%以上獎學金配合補助。
(三)申請資格:
1. 本校碩博士班及大學部二年級以上之在校學生(不含延修生),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持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者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須為地方行政機構開立)者。
2. 在校學業成績優異,碩博士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新生前一學制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為全班前百分之三十者);大學部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為全班前百分之三十者。
3. 外語能力:
a. 申請修讀英美語系國家之英語能力需達本校英語畢業門檻以上及擬申請國外學校要求標準。
b. 申請其他語言語系國家之外語能力需達擬申請之國外學校要求標準。
4. 以至國外學校修讀學分者為限。
(四)獎助年限及研修類型:
1. 研修不得少於1學期(學季),獎助年限最高為1年,獲本計畫經費獎助以1次為限。
2. 研修類型:修讀學分(含雙聯學位)。
3. 研修機構:登載於教育部網站之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學校(不含大陸、港、澳地區)。
(五)繳交資料:
1. 國外進修獎學金申請表。
2.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註明核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或教育部認可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須為地方行政機構開立)
3. 中文及留學國語文自傳。(格式與內容設計自訂,頁數不拘)
4. 擬申請之國外學校進修計畫說明。(申請原因、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含計畫名稱、動機說明、擬進修之時間與達成之進修目標等)
5. 在校歷年學業成績單一份(含班排名)。
6. 在校前一學期成績單(含班排名)。
7. 外語能力證明書。
8. 其他相關證明(優秀表現證明、獲獎證明等)。
(六)注意事項:
1. 獲獎學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2. 獲獎學生至遲應於109年10月31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研修結束應於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返國。
3. 獲本計畫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研修獎助學金。
4. 獲獎學生自教育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1學期(學季),不得領取本獎助金,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助金。
5. 獲獎學生於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學校學籍(未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攻讀學位義務,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
(七)審核方式:學務處及秘書室彙整申請同學資料,經由秘書室召開「推動國際化規劃小組會議」初審,初審核定名單由秘書室於計畫截止期限內提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預計於5月底公告審查結果。
(八)申請截止日期:108年3月8日(星期五)前送秘書室公關組或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